《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分别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此外,经营者提拱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2、民事责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混淆行为: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经营者的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