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
一般如果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没有侵权人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一定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该《试行办法》将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归类为维护公共利益。
个人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确立了视同工伤制度,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繁华商业区附近实施抢劫,属于具有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利益面临的危险的严重性、紧迫性和突发性。
见义勇为时伤到被救人的,不需要赔偿。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就属于行为人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所以伤到被救者的,见义勇为的人是不需要赔偿的。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