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物的担保无效的,不影响人的担保,主债务有效的,保证一般就有效,保证人怎样承担债务,要依据保证的类型而定。那么物保无效人保对债务如何承担?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有的债权人可能既要求债务人提供人保,也要求提供物保,这是一种混合担保,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那么,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如何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怎样的?想要了解相关内容就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是尊重当事人事前的意思自治。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是尊重当事人事前的意思自治。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债权人应当受到该约定的顺序的约束。接下来就由华律网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