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王晓营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专业,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深造获经济法硕士学位,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她办案经验丰富,从业二十年专注股东争议解决,处理近千件商事诉讼仲裁案。在“一枚印章引发的千万索赔案”中,她深入分析、有效抗辩,通过举证构建完整逻辑闭环,成功驳回对当事人连带责任的诉求。她专业出色,为同类案件提供借鉴。
在商业活动中,股权纠纷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很多企业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指导,会埋下诸多隐患。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对外负债,唯一股东常常难以自证清白,大概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持若未签订代持协议,出资款和借款难以区分,公司盈利时显明股东违背诚信将投资款说成借款的纠纷屡见不鲜;公司解散纠纷实践当中支持率很低,小股东若没在出资协议中约定清楚可以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维权之路更是艰难。
王晓营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又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专业深造拿下硕士学位。她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从业二十年来,王晓营一直专注于股东争议解决,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股权纠纷案件。执业生涯中,她代理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近千件,多次成功帮助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还著有《债权人面对植物人公司的诉讼救济方式》《公司人格否认诉讼问题研究》等作品,在业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是中央电视台证券咨询频道投资大扫描栏目点评嘉宾,也是《红星新闻》点评律师。
二、一枚印章引发的千万索赔案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涉案主债权源于2008年的一笔银行贷款纠纷,经过数次债权转让,2018年由甲公司最终受让。主债务人及担保人丙公司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甲公司在梳理丙公司历史档案时发现,该公司于2004年增资2000万元后,验资款在数日内便被全额转出。甲公司认为现股东乙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同时主张在转账凭证上加盖了人名章的历史小股东柳某构成协助抽逃,要求其对41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柳某在2000年丙公司设立时为持股6%的登记股东,2004年4月增资及资金转出后不久,便将名下股权全部转让,退出公司。在诉讼中,原告的核心证据仅为一组2004年2月25日带“柳某印”的银行信汇凭证。
王晓营律师代理该案件后,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有效抗辩。首先,柳某仅为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从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财务负责人等任何管理职务。王律师提交了2001-2004年间的大量税务及财务报表,报表上“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栏均为时任法定代表人顾某,这充分证明公司财务控制权与资金审批权始终由顾某掌握,柳某客观上不具备协助转账2000万元巨款的职务便利与操作权限。其次,柳某在案涉资金转出后不久即转让全部股权退出公司,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缺乏协助抽逃的动机。而且案涉债务发生于2005年,而柳某于2004年已退出,其退出行为与后续产生的债务无法清偿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王律师指出,私人印章在我国不具备法律上的专属性,在顾某实际控制公司全部印章及证照的背景下,原告仅凭一枚无法确定由谁加盖的名章即推定协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案件胜诉及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转账凭证上出现了柳某的人名章,但鉴于人名章存在由他人使用的高度可能性,仅凭该枚印章无法证明柳某具有协助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具体协助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对乙公司抽逃出资的索赔请求,但全部驳回了原告要求柳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及公告费均由败诉方乙公司承担。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王晓营律师举证层次清晰,构建了完整的逻辑闭环。她没有仅仅停留在“否认”,而是通过提交一系列财务资料,确立了“谁才是公司真正财务负责人”的积极事实,完成了从“我不能为”到“我无权为”的论证升级,从而切断了当事人与资金转出行为之间的实质性关联。同时,本案也反映出司法实践对历史股东责任的审慎态度,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保护善意历史股东具有积极意义。王晓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代理能力,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处理类似股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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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营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20年
擅长:
金融证券、股权纠纷、股权激励、融资借款、债权债务
亮点:
获得“最受欢迎律师奖”等1项荣誉,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A与XXX管理北京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等2个公司法案例。
律师简介
王晓营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81068560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2006开始律师执业,长期专注于公司法法律研究,擅长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增资纠纷、股权代持纠纷等各类股东争议诉讼,同时对证券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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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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