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涉诈骗及偷越国(边)境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幅度为7-8年。辩护律师经验丰富,从犯罪窝点时间计算、
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从犯认定等方面辩护。最终
法院认定吴某为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判决其
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实现罪轻辩护。
这位辩护律师经验丰富,擅长挖掘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吴某诈骗及偷越国(边)境案中,律师从犯罪窝点时间计算、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从犯认定等方面展开辩护。指出应按2年量刑,吴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且担任组长时间短应按组员量刑。最终法院从轻判决,实现罪轻辩护,展现了律师的专业与能力。
境外电诈组长涉重刑黄贺律师辩护大幅降刑期
这位辩护律师经验丰富,擅长挖掘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吴某诈骗及偷越国(边)境案中,律师从犯罪窝点时间计算、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从犯认定等方面展开辩护。指出应按2年量刑,吴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且担任组长时间短应按组员量刑。最终法院从轻判决,实现罪轻辩护,展现了律师的专业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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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罪轻辩护,获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判决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持
护照乘机至某国,加入“某凤”诈骗盘口从事电信
网络诈骗,11月下旬回国。同年12月上旬,吴某为继续实施诈骗,骗领出入境证件再次前往某国,加入“某凤”诈骗盘口并担任组长,2019年4月上旬回国。2019年5月中旬,吴某又骗领证件至某国,加入“某乐”诈骗盘口,随
公司搬迁至某甲国某区继续诈骗,直至2021年11月脱离犯罪集团回国。2025年9月23日,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应以
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吴某一人犯数罪,应
数罪并罚。按照某省关于跨境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吴某的量刑幅度为7-8年。
辩护人观点
1.犯罪窝点时间计算:辩护人认为仅能认定吴某犯罪窝点为2年,应按2年量刑。依据《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赴境外犯罪窝点的累计时间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并非简单按出入境时间计算。本案中吴某多次表明存在腰伤、隔离等情况未参与诈骗活动,结合同案犯
证人证言,基于疑点利益归结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其实际参与犯罪盘口时间为2年。
2.自首情节:被告人吴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全部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立功表现:吴某辨认出同案犯,使办案机关根据其辨认笔录确定同案犯身份信息并予以抓获,符合“协助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应认定其辨认行为属于立功。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明确了“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多种情形,吴某的行为符合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这一情况,构成立功行为。
4.从犯认定:被告人吴某虽担任过推广组组长,但时间短、地位和作用与其他组员无异,在量刑上应按组员同等对待,不应因挂名组长就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在涉案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吴某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
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九千元。至此,本案实现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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