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即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关于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对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主动投案交代罪行,认定为自首情节无异议。 但对于行为人肇事后没有逃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自首是能够对刑事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而现实中不少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都有自首的行为。但想要从轻或减轻处罚,还需要对具体的自首行为先进行认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能被认定自首。如1、交通肇事人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警方介入并交代犯罪事实;2、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3、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
1、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量刑时会结合犯罪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刑法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的角度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量刑时会结合犯罪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