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
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
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
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
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
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
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
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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