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境;
1、涉嫌携带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核实;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境口岸的;
3、涉嫌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核实。
- 法律依据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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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律师
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廊坊
擅长:
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孙政律师,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维权律师。孙政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扎实的理论知识及踏实勤快的作风为当事人解决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纠纷、行政复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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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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