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突发,伤者维权难题重重
2019年1月16日,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在
江门市某区发生了一起机动车
交通事故。这场事故让林某遭遇重创,被紧急送往江门市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和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林某开始了漫长而煎熬的治疗过程。他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历经数年。最终经
司法鉴定,林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身体的伤痛已经让林某苦不堪言,经济上的损失更是让他一筹莫展。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某委托了
广东肇民
律师事务所的李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2,729.22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律师介入,精心准备探寻解法
李伟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面对林某长达数年的治疗过程,他没有丝毫懈怠,认真梳理案件事实,系统收集了林某的全部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拖车费及维修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尤其是针对多次住院和门诊记录,他详细整理,确保每一笔医疗费用都能有据可查。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争论一件事情,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对的。如果拿不出证据,那就要承担说不过对方的后果。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不属于赔付范围,应按医疗费总额的15%扣除,那么按照这个规则,保险公司就有责任拿出证据证明哪些用药属于非医保范围,以及这些非医保用药与治疗原告伤情无关。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方对于非医保用药赔偿的主张,因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所以其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不被法院支持。
庭审交锋,专业辩论突破难关
本案在江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给案件的走向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但李伟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沉着应对。
对于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问题,李伟律师指出,原告提交的医疗机构相关材料足以证明医疗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而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抗辩缺乏依据。
在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和误工天数方面,李伟律师指出,原告提交的村委会《
工作证明》证明其从事
建筑行业工作。且第二次出院医嘱仍建议全休三个月,说明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主张的337天误工时间有充分证据支持。在计算标准上,因原告未能提供完整
收入证明,可按2022年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李伟律师强调原告因事故造成九级伤残,经历数年治疗,身心遭受巨大痛苦。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多种因素,原告主张20,000元合理合法。
对于鉴定费,李伟律师表示这是原告为查明
伤残等级、确定损失范围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判决获胜,专业服务终获硕果
经过审理,江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李伟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医疗费151,397.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8,600元,误工费67,873.65元,就医交通费4,710元,
残疾赔偿金227,6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4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276元,拖车费100元、维修费1,600元。最终判决原告损失合计517,044.87元,扣减两被告已垫付的103,000元后,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赔付414,044.87元。
在这起案件中,李伟律师不仅系统梳理了复杂的治疗过程和证据材料,精准把握了误工费计算的法律依据,还有效应对了保险公司的各项抗辩。他的庭审能力和专业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体现了专业律师应有的能力和担当。如果你在生活中遭遇类似的交通事故纠纷,不妨寻求像李伟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帮助,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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