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法院可以判决由谁来承担。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1、交通事故的鉴定标准是伤残死亡人数或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的,需要出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并且提供相关材料,如诊断证明、身份证明等。2、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有以下这些:1、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携带受害人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2、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的,进行鉴定,然后出具鉴定意见书。
1、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携带受害人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2、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的,进行鉴定,然后出具鉴定意见书。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