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者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交通事故对方鉴定伤残,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9、财产直接损失费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构成伤残的,必须进行鉴定。车祸事故之后,是否进行伤残程度法医鉴定,要看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受害人构成伤残,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因为残疾的确认和参加等级的确定,是确定参加赔偿金的前提条件,必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具体如下: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事故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需要30天,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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