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
伤者的伤残等级需要通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来确定。是否评定为伤残,需根据伤者治疗终结后的功能情况来进行评定。根据不同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的时机会有所区别。
交通事故伤残方法:1、治疗终结后,当事人到约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委托鉴定;2、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检查和评定;3、评定人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1、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和伤者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时出具委托书和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期治疗费等。2、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和伤者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时出具委托书和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期治疗费等。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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