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以当事人签字为生效要件的。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有异议)的情况下,可向其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书车主签字不一定可以,因为签字人员必须是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而车主不一定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以不签字。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当时人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做出认定书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不签收认定书反而不利于个人权益的维护。
有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不签字。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事故认定书不签字也是可以的。如果当事人不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以送达之日起即刻生效,当事人签字与否不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交警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依法需要送达事故当事人,但是当事人是否签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但是会影响到事故认定书的生效时间。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以不签字。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当时人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做出认定书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不签收认定书反而不利于个人权益的维护。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签字是可以的,并且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不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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