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身份,多重担当
李伟律师现执业于
广东肇民
律师事务所,有着令人注目的多重身份。她是
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委员会委员,曾荣获“2025年度肇庆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的称号。这一身份体现了对她专业素养的认可,也意味着她在律师行业规范监督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她需以公正、专业的态度去调查和处理律师会员的违规行为,维护整个律师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形象。同时,她还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律师库律师,长期担任肇庆市
端州区政府性资产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国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这一系列身份,展现了她在法律领域较为广泛的影响力和一定的专业功底。
专业深耕,多领域开花
李伟律师自2015年5月投身律师行业以来,始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尤其在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纠纷、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刑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她能够精准把握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点。以梁某
交通事故赔偿案为例,2024年9月19日,杨某驾驶车辆与邹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梁某等人员伤亡。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承担主要责任,邹某承担次要责任,梁某无责任。李伟律师代理梁某家属进行诉讼,她深入分析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及相关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结合《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赔偿权益。她准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核心在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梁某作为乘客,其
醉酒乘车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她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精准把握能力。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两个人打架,要是被打的一方也有不对的地方,比如先挑衅了,那打人的一方就不用负全部责任。在法律上,就是被侵权的人自己也有过错,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或者变得更严重,那侵权的人承担的责任就可以少一些。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梁某醉酒乘车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但李伟律师依据此规则指出,梁某的醉酒乘车行为并未直接引发或必然导致本次交通事故,未介入事故发生过程,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权人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关于梁某不应自担损失的抗辩观点。
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方面,李伟律师善于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她会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例如在涉及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中,她会详细收集证据,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范围,为当事人争取较为合理的赔偿。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李伟律师注重对合同条款的细致解读。她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及违约责任,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合同争议,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她会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断哪一方违约,并为非违约方争取合理的赔偿和解决方案。
经典案例,实力见证
在梁某交通事故赔偿案的二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应减轻某保险
佛山支公司的赔偿责任以及一审
法院认定的被
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李伟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提出了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关于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李伟律师指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公正。梁某作为乘客,其醉酒乘车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
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李伟律师准确援引法律规定。对于梁小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梁某生前的
离婚协议,梁某是其唯一实际扶养人,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梁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以梁母“存在劳动能力”为由驳回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梁母年事已高,无稳定收入,应认定为符合被扶养人条件。
最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李伟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证明了李伟律师在交通事故纠纷领域具备一定的能力和专业水平。
李伟律师凭借其在法律领域的耕耘和专业素养,为不少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纠纷等复杂的法律案件中,她如同一位领航者,为当事人在法律的海洋中指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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