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用由举证方先垫付,最后确定责任由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一方最后支付。交通事故鉴定费是交通事故中的诉讼费赔偿项目种的一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评估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原则,由举证方承担,一般是诉讼中的原告。但是交通事故的评估费用最后由诉讼中败诉的一方进行承担。我国法律对该争议问题的规定是要符合公平和正义且合理的。因此,有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评估的应当提前了解相关规定。那么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都有哪些呢?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除了鉴定费用之外,交通事故的其他赔偿项目如上所述。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小伙伴,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项时,最好是找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忙处理,律师可以帮你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交通事故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1、交通事故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2、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鉴定费是谁主张,谁先承担。起诉后,由法院判决由谁承担。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
交通事故评残鉴定费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的车主无关。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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