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地域管辖,依据的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级别管辖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地域管辖是可以选择的。
道路交通事故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一般为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事故管辖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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