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签字是可以的,并且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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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报告编号:NO.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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