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法律适用争议多?从实务案例看办案要点解析
解析
(二)正本清源,梳理司法裁判主流观点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这是最高院及各地高院普遍认可的裁判口径。在交通肇事罪中,对于逃逸情节的认定及量刑,需综合考虑逃逸人的主观故意、事后表现等因素;对于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的,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因果关系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关键,需依据相关证据和专业鉴定来判断。
(三)个案视角拆解法律适用
1.案情简述
在一宗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机动车追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审法院以该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上诉。在另一交通肇事案件中,甲持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未参加大陆科目一考试)驾车与乙发生碰撞致乙重伤,甲事后找人顶替,后自首并赔偿取得谅解。还有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被机动车追尾受伤,事故近两个月后因脑出血住院,但伤后就诊记录未涉及头部损伤,多家鉴定机构无法认定脑部损伤与事故因果关系。
2.传统办案思路弊端
在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事故认定书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可能认为通过行政诉讼可轻易推翻认定结论,而忽略了其证据属性,导致诉请无法律依据;在交通肇事罪辩护中,传统思路可能过于强调法定从重情节,忽视犯罪人的主观状态、特殊情况及积极补救行为;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若不重视因果关系的举证和论证,可能会导致委托人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
3.实操办案要点提炼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诉讼案件,需明确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行政复核等来解决。在交通肇事罪辩护中,要细致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表现,充分发掘自首、赔偿谅解、家庭特殊情况等情节,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辩护。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聚焦因果关系认定,通过梳理就诊记录、争取专业鉴定意见等方式,准确界定赔偿范围,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四)主体简介
徐建峰律师为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学本科学历,自2017年初始执业,服务于浙江杭州地区。他曾军队服役十二年,在大区级政治部门从事军队内部刑事侦查工作,从警二十三年,担任单位公职律师、专职法制员,负责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制审核,以及单位所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答辩。擅长涉及交通类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办理,受理类民商事案件。他成功代理了多起交通事故相关案件,如上所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驳回起诉上诉案、交通肇事罪缓刑辩护案、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脑部损伤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案等,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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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峰律师
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杭州执业9年
擅长:
交通事故、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军队服役十二年,在大区级政治部门从事军队内部刑事侦查工作,从警二十三年,担任单位公职律师、专职法制员,负责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制审核,以及单位所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答辩。擅长涉及交通类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办理,受理类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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