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律师回答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 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代表集体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因为集体所有的性质,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采取民主管理的模式,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规定,由本集体成员(或者其代表)来共同决定。本集体成员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现实中,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规定,擅自决定或者以集体名义作出决定,低价处分、私分、侵占集体所有的财产,严重侵害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针对这种情况,物权法赋予了集体成员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 关于集体成员诉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一是,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损害其权益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提起诉讼的事由,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该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三是,提起诉讼的时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集体成员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三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当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人作出的不当决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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