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辨析:“肝病”是否等于“传染病”
向佳宁,
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现执业于全国优秀
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
四川大学法律专业的他,拥有证券从业资格,擅长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人身损害等领域。向律师长期为保险
公司处理诉讼案件,熟悉
保险行业及纠纷处理,深知保险索赔纠纷中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利的关键点与诉讼策略。
案件整体概况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投保人王某为本人及妻子李某购买了含“平安车主尊享保障”的保险组合。保险期间内,李某因病住院73天后因“肝恶性肿瘤”去世。王某及其家人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两项索赔:一是依据“平安产险住院津贴保险”索赔疾病住院津贴;二是依据“平安产险特定危重型传染病保险”及“平安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索赔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阻碍
核心争议在于被保险人李某的死亡原因“肝恶性肿瘤”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传染病”范畴,这直接关系到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与否。办理阻碍在于如何精准把握保险合同条款,结合医学专业知识,以有力证据证明“肝恶性肿瘤”与“传染病”的本质区别,说服
法院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律师分步办案实操方案
精准拆分保险责任:明确本案核心争议是死亡原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将庭审焦点从“是否应赔”引导至“依据哪一项责任来赔”,区分“疾病住院津贴”与“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
依托客观医学证据: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
医学证明(推断)书》为关键证据,证明“肝恶性肿瘤”与“传染病”在医学定义和合同约定上的本质区别,构筑坚实抗辩基石。
平衡商业利益与合同诚信:对合理的“住院津贴”索赔不无理抗辩,维护保险合同有效性与保险公司信誉;对缺乏依据的“身故保险金”索赔坚决抗辩,避免不当赔付,维护合同严肃性与保险基金公平性。
案件最终处置结果
四川省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原告、部分驳回原告。支持“住院津贴”诉请,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7000元;驳回“身故保险金”诉请,认定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传染病”范畴,原告该索赔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最终判决平安保险温江支公司支付住院津贴7000元,并由其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10万元身故保险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类纠纷法律提醒
在处理保险理赔纠纷时,要精准把握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各项保险责任范围。重视医学证明等客观证据,以其作为界定保险责任的关键依据。同时,要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保险合同的诚信履行与商业利益平衡,确保理赔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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