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3、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组织领证前宣誓,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在车辆管理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手续。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3、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组织领证前宣誓,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吊销五年不可以提前申领,必须满五年才能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1、初次申领驾驶证有效期6年。2、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范围限制,驾照的年龄要求是20-50周岁,没有酒驾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年限与记分C1驾照要满三年才可以申领B2驾照,并且三年之内记分周期通通没有被扣满12分的才有资格申领B2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