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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有哪些,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2023.03.01 刑事辩护 17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被监视居住人有以下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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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报告编号:NO.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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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是怎么监视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湖南二十一世纪事务所律师 2019.12.05 2576人看过
  • 公安机关有权监视居住吗

    有。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刘辉律师 2021.04.12 2139人看过
  • 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王汉杰律师 2019.08.02 2040人看过
  • 谁来执行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赵善博律师 2019.08.26 1357人看过
  • 监视居住要怎么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张烜墚主任律师 2022.11.29 384人看过
  • 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孙政律师 2019.08.20 1664人看过
  • 哪些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违规的会被逮捕吗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苟志平律师 2023.03.01 175人看过
  • 监视居住的程序

    监视居住的程序如下: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王汉杰律师 2019.08.02 109人看过
  • 监视居住的程序

    监视居住的程序如下: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赵善博律师 2019.08.02 390人看过

杨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杨朕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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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由谁负责
    执行机构一般都是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是涉嫌刑事犯罪了才被监视居住吧?具体什么罪名、到了哪个阶段?欢迎和我一对一咨询。
  • 被执行财产胜诉人有保管义务吗?
    胜诉后,胜诉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回来的财产属于自己,可以自由支配
  • 被监视人有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批准离开监视居住区?
    你好,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对嫌疑人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这是一种强制措施,就是在指定的地点被监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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