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转为刑事拘留。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实践当中,监视居住往往会直接变更为逮捕,也有可能变更为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能先监视居住后刑事拘留。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期间能刑事拘留。对于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是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一些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因为办案机关认为应该对其进行拘留,具体原因通常需要根据案情去定。
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不具有逻辑上的承继关系。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同属刑事强制措施,都是通过暂时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刑罚,但监视居住的处分力度远低于刑事拘留,高于取保候审。
符合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
不算。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是两个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可由公检法根据办案的需要来决定对当事人是采取监视居住还是刑事拘留措施,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最多六个月,刑事拘留的时间最多为三十七日,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应分别执行。
监视居住的性质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形的才适用监视居住,当特定情形消失后会被逮捕,无法变更为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