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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起诉被驳回后获改判

2026.09.16 工程建筑 11人浏览举报
解析
仲裁条款难挡维权路,湘东律所朱松梅律师破局建设工程纠纷 朱松梅,湖南湘东(株洲)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28年资深律师经验。作为民盟盟员,她还担任株洲市人民政府监督员、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株洲市政府招投标专家库成员。先后担任60余家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招商引资、国有企业改制,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代理过上千起合同、借贷、刑事等各类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整体概况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常有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法律难题。本案当事人身为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却遭遇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当事人与总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向株洲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时发包方与总承包方的合同也约定了仲裁。工程完工后,当事人起诉两方索要工程款,然而一审法院却因“仲裁条款”驳回起诉。 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阻碍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的约束力。当事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未与发包方直接签订合同,但一审法院认为仲裁协议具有严格的合同相对性,总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仲裁条款应约束当事人,导致当事人起诉发包方之路受阻,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 律师分步办案实操方案 朱松梅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迅速展开分析。朱律师敏锐指出,当事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未与发包方直接签订合同,仲裁协议具有严格的合同相对性,不能约束未签署协议的第三方。因此,当事人起诉发包方,不应受总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仲裁条款的限制。同时,当事人与总承包方之间的仲裁条款,也不能排除法院对发包方的管辖权。基于这一关键法律观点,朱律师果断提起上诉,据理力争。 案件最终处置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朱松梅律师的意见,明确指出仲裁协议仅约束签署方,当事人与发包方无仲裁协议,法院依法有管辖权。最终,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朱松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通过诉讼维权的关键通道,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实战能力。 同类纠纷法律提醒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维权时需注意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当自身未与发包方直接签订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时,不要被其他方之间的仲裁约定束缚。遇到类似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把握自身权利,通过合法合理途径维护权益。本案中朱松梅律师的成功破局,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宝贵借鉴,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问题面前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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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东(株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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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东(株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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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碑律师”

擅长:

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联系电话:15907332027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是由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发起、经湖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秉持客户至上、团队合作的核心精神,在株洲市深耕多年,建立了稳定的客户网络,积累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行业口碑。作为律所的发起人和核心领军人物,朱松梅律师始终引领律所发展方向,深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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