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余某、付某从某建设
公司处承包蒙河工程后,将
云南省
蒙自市某火车站和河口北站两处工地的站内铺装劳务部分,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分包给张某、方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方某组织工人施工,工程在2014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期间,余某、付某陆续支付了91万余元劳务费,但尾款却迟迟未付。张某、方某多次催收都毫无结果,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余某、付某支付劳务费14万余元及利息。然而,一审
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方某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处境,面临着巨额劳务款无法追回的风险。
梁杰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审败诉原因,即双方未签书面合同、结算价款约定不明,张某、方某被一审法院认定未完成举证责任。对方的抗辩和反诉主张及相关证据情况如下,并对应进行了反驳:
1.对方自认总价款方面:对方整体认可工程量、单价和总价款,仅对扣除款项有异议。梁杰律师则指出,对方已在一审认可张某、方某提交的两份《结算单》所载明的工程量、单价及总价款(104万余元)的真实性,所以劳务费总价款已得到对方自认,无需另行举证。
2.整改费扣除主张方面:余某主张因施工质量问题被建设公司扣除整改费,应在劳务费中扣除,证据是与建设公司的结算协议。梁杰律师反驳,该结算协议未载明整改原因及具体内容,且余某2015年知晓整改事宜却2018年才告知,未给张某、方某整改机会,建设公司也未证明整改问题与施工有关,所以整改费扣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3.居间费抗辩方面:余某主张按6元/平方米支付居间费,应在尾款中扣除,但未提交证据。梁杰律师分析,若按此计算余某利润达11万余元,尾款不足2万元,与余某自认“尾款10余万元”矛盾,且合伙人付远军称居间费仅为2元/平方米且已支付,余某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4.诉讼时效抗辩方面:余某主张纠纷发生在2014年,已过诉讼时效。梁杰律师提交2024年2月的通话录音,证明张某、方某持续多年向余某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方某证据不足,未完成举证责任,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采信依据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结算价款约定不明。
-二审结果:余某、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梁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余某、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张某、方某劳务费12.9万余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余某、付某负担。
1.重视证据收集与保管: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要注意收集如结算单、通话记录等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
2.善用对方自认:庭审中对方的自认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为己方减轻举证责任。
3.证据合法性与关联性审查: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要从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仔细审查,找出其中的漏洞和瑕疵进行反驳。
4.关注诉讼时效:及时收集证明
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梁杰,
四川亦知舟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211院校本科法学学士学位及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曾就职于央企及世界500强企业,多元化的职业经历锻造了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与务实高效的工作风格。现专注于律师职业,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尤其在建工纠纷、合同争议、
执行异议、
刑事辩护、劳动
工伤等领域积淀深厚。秉持“实战派”办案理念,带领团队累计办理案件1000+件,个人年均办案量超过100件,获得视频号短视频品牌优秀创作者荣誉。在
眉山及周边地区拥有良好的专业声誉,其个人执业理念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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