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
2022.12.06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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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犯罪过失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
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犯罪过失成立的前提,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具备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认识;或者虽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由于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实际上仍然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实质上都是缺乏认识的。如果真正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是不会决意实施其行为的。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说,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意识。
(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
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所以犯罪过失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15条
报告编号:NO.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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