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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发包单位是一个单位吗

2024.04.24 工程建筑 5572人浏览举报
解析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也有例外,如:A公司承建某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到B公司所有的构筑物,需对其进行改造、加固,经B公司同意后,委托C公司建设;此时A公司为出资方,A为建设单位,产权所有方B公司,业主为B公司。)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投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建设楼盘出售,这就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项目。 楼盘未出售之前,公司是业主。出售以后,住户是业主。一般说业主是指房产的拥有者,他们是房产开发公司的服务对象或上帝。 房地产公司对楼盘的设计由设计院承担。设计院是专门从事各种设计的企业,包括桥梁、住宅、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楼盘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计一般都由建筑设计院承担。 楼盘的建筑由施工单位承担(一般采取总承包办法),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合同关系。施工单位再把工程分解,分别承包给分包方,双方也是合同关系。 总之,这是一个彼此由分工联系和利益关系结成的共同体。 发包单位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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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明

河北英洛智永律师事务所

张保明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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