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交通事故造成的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保障内容主要包括:被保险车辆若不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从而造成受害人(不包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交强险属于强制缴纳的车险,若车辆未带有交强险而上路,被查处后会被罚款交强险两倍保费,并暂时扣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如果车辆在年检有效期内,扣除交强险赔偿的保额后,商业险可以理赔。如果车辆未年检车辆商业险不理赔。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已经失效,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扣除交强险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理赔。虽然交强险脱保,但保险公司显然存在过错,对于其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的免责约定无效。投保人投保了商业险,如作为另一救济手段的交强险不能予以赔偿,则保险公司就应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赔偿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合同解除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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