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辩团队如何为当事人洗清
罪名?
在法律的战场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专业的刑辩律师,就是那些手持正义之剑,为当事人披荆斩棘的勇士。今天,就让我们走进新疆鼎卓
律师事务所肖翠平主任的专业刑辩团队,看看他们是如何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洗清罪名的。
肖翠平律师是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执业证号为16501200511709824,拥有21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专业,并取得西南政法大学自考本科学历。她身兼数职,是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新疆律协理事暨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乌鲁木齐市律协副会长、律师惩戒和维权委主任,同时受聘为新疆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等,在法律界颇具影响力。
案例一:
交通肇事罪案
2019年1月,赵某驾车撞上钱某的事故车,钱某受伤。经鉴定,钱某重伤二级,赵某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提起
公诉。此时,距开庭仅剩两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战斗。
团队从鉴定意见与因果关系两个维度构建无罪辩护体系。在伤情鉴定层面,咨询医学专家并深入研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现鉴定意见认定“中度休克”所依据的指标不完整,受害人次日查体血压、脉搏正常,病历中无“抑制苍白、皮肤冷”等中度休克必备体征,出院诊断中亦无休克诊断。据此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受害人伤情被认定为轻伤,直接动摇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
在因果关系层面,通过反复研究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监控,还原案发过程。发现受害人驾驶车辆发生单车事故在前,车辆前部严重毁损、安全气囊弹出,受害人有安全带与安全气囊保护。根据法医学权威论述,安全带在提供保护的同时可导致肠系膜撕裂等损伤,受害人九处伤情分布分散、体表无明显擦伤,完全符合车内人员安全带损伤特征,而非车外人员被撞击所致的伤害特征。团队据此提出:受害人伤情高度可能系其本人单车事故中安全带所致,与赵某的二次事故不存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事故认定层面,指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当事人列为赵某与钱某,但事故发生时钱某车辆已在拖车上,处于拖车司机控制之下,应认定当事人为赵某与拖车司机。且拖车司机未按规定在事故车辆后方150米处放置警告标识,系导致赵某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车辆的主要原因。因此,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在庭审中,团队据理力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庭经审查宣布休庭,待重新鉴定结果后再行开庭。重新鉴定认定受害人伤情为轻伤,检察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赵某的起诉。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检察机关最终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
故意伤害罪案
胡某1与胡某2系同胞兄弟,因栽种果树发生推搡撕扯,胡某2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胡某2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审判决胡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胡某1不服,委托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提起上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团队从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两个维度构建系统性无罪辩护体系。在主观故意层面,细致还原案发经过,双方系为争夺树苗发生掰手、推搡,胡某1仅以DV相机护身、以左手遮挡,并无主动攻击行为。胡某1在公安机关和庭审中陈述始终如一,而胡某2关于“如何被打”的三次陈述内容相互矛盾,且唯一在场证人无第三人。法院经审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某1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
在客观行为层面,通过交叉比对胡某2在三家不同医院的诊断材料,发现县医院首次诊断无骨折,市人民医院影像报告与病案记录对骨折部位、数量记载不一致,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影像报告与门诊病历亦存在矛盾。团队据此指出:鉴定意见依据的检材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因果关系层面,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明确:胡某2右侧第4肋骨前肋、双侧第10肋骨后肋内板骨皮质轻微断裂,“不符合自对面使用拳头垂直击打胸部作用形成机制”,而系“双方争抢物品时上肢协同用力导致胸廓挤压发生整体弹性形变、间接应力传导所致”,属于法医机械性损伤力学的间接因果关系范畴。鉴定结论直接排除了拳头击打造成骨折的指控,认定胡某1的行为与胡某2的损伤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1年4月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胡某1无罪。胡某2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民营企业家被控
合同诈骗罪、
挪用资金罪案
刘某某、刘某父子作为巴州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挂名法定代表人,连同公司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案件历经3次庭前会议、3次开庭审理,经历了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等程序。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全程参与辩护。
团队以程序正义与实体辩护双轨并行,构建系统性无罪辩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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