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须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在主张借期内利息的同时,还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是约定了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逾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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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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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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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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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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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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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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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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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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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报告编号:NO.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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