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约定管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权确定的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借款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把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借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诉讼管辖存在如下规定:1、当事人存在书面约定的,按协议约定履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当事人未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简而言之,就是说该情形,原告是起诉要求还款的,原、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行动建议:若因借款合同事宜需要诉诸法院,为提高被支持的机会,可委托律师介入代理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属合同的一种,而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1、借款纠纷管辖法院能约定。但是在拟定借款合同时,不要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对于管辖的约定应当明确而具体,避免发生误解与分歧;不能突破与纠纷的关联性而约定管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借款合同管辖法院可以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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