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合同纠纷 >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什么违法行为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什么违法行为

2022.09.05 合同纠纷 312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报告编号:NO.2022090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王鹤然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王鹤然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 2708

    精选解答
  • 5116010

    阅读量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拒绝履行义务方需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关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买方拒绝履行合同怎么处理
    众所周知,签订合同之后,大家最希望的状态就是双方都能够认真及时的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买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买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另
  • 买方拒绝履行合同的风险
    合同是双方进行某一民事活动时,所签订的用来约束双方行为的一种文书,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就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的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买方拒绝履行合同的风险?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买方拒绝履行合同的风险依
  • 如何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循民法典的规定,承担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那么如何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附随义务往往
  • 拒绝履行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的话,属于违约,自己是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那么,拒绝履行合同的后果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拒绝履行合同的后果是
  • 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现在不赔偿,拒绝退还委托金
    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如对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存在违约情况,可以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以及支付违约金等
  • 未履行合同义务
    大概是
  • 未履行合同义务怎么投诉
    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 商家未履行合同义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清算时未履行合同怎么处理不同场合清算时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述所述:所谓“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从理论上讲可能有三种情况: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3、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前两种情势下之合同,破产清算组均应解除而不应选择履行,因为,一方面,继续履行无益于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持;另一方面,相对人履行完毕后,就处于一种不具有任何担保利益的一般债权人地位,应当与其他一般债权人一起平等地参与破产分配,破产程序进行的宗旨又在于全体债权人平等分配的满足,与其他债权人相比,这样做对其利益的保护并无歧视和不妥。但如果反之,则必然会在该相对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产生厚此薄彼的待遇,有违破产程序所应遵守的公平原则。而对于相对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或者双方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但破产人已履行完毕而相对人未履行的,应该不受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清算组对此只能请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利益归属于破产财团。如此对相对人的利益并无损害,因为相对人只是履行合同上本来已经确定的义务。由此可以认为,就破产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以及相对人已履行而破产人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宣告时清算组不能选择履行,只能解除合同;反之则只能主张继续履行。故而,前述第26条规定的清算组的选择权不应适用于破产宣告时只有一方负担义务的场合,而只应适用于前述第三种情形,即双方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甚或相对人已履行完毕而破产人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二、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这是企业破产法就破产宣告对一般合同产生的效力影响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合同有单务与双务之分,仅就双务合同而言,我国现行立法所调整的有名合同就有诸如买卖、能源供应、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十余种之多。这些种类繁多的合同,相互间因性质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于一方当事人宣告破产时,较难统一运用一个完全相同的方法求得解决,因此,破产立法应当就一些特殊的合同设定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但鉴于立法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合同面面俱到地作出规定,因而又必须在总体上设定一个一般的处理原则。考究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可以发现,一方面,我国立法对凡是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即赋予破产清算组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以下简称清算组的解除权)这一原则性规定,与国外相关立法的通例-只对双方均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管理人始有选择权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对一些诸如租赁、保险、承揽、行纪等特殊的双务合同,立法并未在上述一般原则之外设定特殊的处理规则;再者,关于破产清算组行使选择权后如何恰当地照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现行立法也显得过于笼统,比如清算组解除合同是否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以及违约请求权如何对待等,均缺少规定。 稍后可以给您回电,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解答下您的诉求
  • 加盟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那你可以起诉对方违约 了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