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间合同不是行纪合同,二者有明显区别:合同目的上,居间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合同,行纪完成特定贸易事务;法律地位、报酬取得方式、权利义务等方面,二者也均存在不同。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多方面区别。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交易、直接参与,有资质要求,报酬按经营情况定,费用除约定外自担;居间人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不参与,主体要求不高,促成有报酬,未促成可要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多处区别。服务上,居间人只提供媒介,行纪人直接交易;主体资格上,居间限制少,行纪需特定资格;报酬、费用承担规定不同;且行纪合同涉及委托物保管、处分,居间合同一般无此问题。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付报酬的合同,特点是不参与订约、促成合同成立才付报酬;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付报酬的合同,有自身特征。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在四方面存在区别。主体地位上,行纪人以自己名义活动,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服务内容不同,行纪人办贸易活动,居间人报告机会;报酬获取条件有别;费用承担规定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