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造成乘客受伤,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对受伤乘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行为。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由行为人随心所欲的认定。
3、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即险情是由第三人引发的,若险情是本人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则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报告编号:NO.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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