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需要给予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有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查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慎重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犯罪和重大诈骗犯罪。
1、达到3000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挪用公司资金罪”这一罪名,该罪在《刑法》中被称为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如下所述:(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到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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