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用户通过中国国际
招标网网上申请,同时将所需的书面材料送区行政服务中心外贸业务窗口。
2、区机电办网上转报省机电办。
3、省机电办在书面材料送到后审查,网上转报机电办。
4、机电办审理意见在网上通知省机电办和进口用户。
5、进口用户经办人须凭盖单位公章且有自动许可编号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本人
身份证(非进口用户单位人员还需有进口用户单位的
委托书),到机电办办理有关手续、领证。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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