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专家在鉴定前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唯一重要书面材料,鉴定专家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可以,医疗过错通常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进行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需要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可受理哪些医疗鉴定申请:(1)卫生行政部门交由的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2)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学会可以单方终止医疗事故鉴定。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如下: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