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一般来说股票解除质押是利好,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除是中性信息;可能因为公司现金流充裕,毕竟质押要缴纳利息,会对企业形成负担。因此解除质押后再质押的不是利好。
短期是利空,长期是利好。大股东质押股票融资,资金的流入使公司经营业务变好,公司积极开拓新项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
不存在协议质押,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
1、主合同解除抵押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才有效。所以合同解除的,抵押合同无效。2、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由特别约定的除外。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
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增资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增加注册资本由公司自行决定,股权质押不影响公司增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我国担保法并没有规定股权质押可以顺位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是不能转让的,但规定了抵押是可以进行顺位质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解除股权质押必须进行登记。股权解除质押是指解除质权人对质押股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股权质押到期后不是自动解除,要办理注销登记。我国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到期,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质押担保的债务履行完毕后,有限公司可以向股权质押登记机关申请解除股权的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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