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天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检察院不予批捕还是有可能判刑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逮捕羁押措施,不等于不起诉,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公安还是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不就一定表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或不能逮捕的,检察院都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检察院在批捕阶段,对于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决定,只能作了逮捕或者不逮捕的决定,不涉及起诉或者取保候审等事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不批捕后案件的处理方式如下: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误,可以要求复议,但在此期间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会立即复核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外,如果检察院不批捕的原因是证据不足或犯罪事实不清,公安机关还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并在补充侦查后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逮捕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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