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是当事人与家长谈话的过程中发现家长录音,当事人可能担心与家长谈话的内容会被家长作为某些证据来使用,那当事人就要注意自己的言辞,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但有时候家长录音也未必会有什么其他心思,可能只是想拿回家给孩子听一听,看看老师对一些事情的建议。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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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律师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8年
擅长: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李键键律师,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石家庄市广播882第一房产节目特邀嘉宾。具有娴熟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每年处理各类案件百余起,接待法律咨询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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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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