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
8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长可向教育机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说,8周岁以下孩子在校期受到人身伤害,家长可以直接向学校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需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
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8至18周岁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家长只有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才可向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报告编号:NO.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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