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一)合作遗留问题,尾款追讨陷入僵局
原告某石业
公司与被告某大型装饰股份公司就某知名文化地标项目的室内精装修工程签订了《建材产品
购销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了供货义务,该工程早在2020年11月就正式开园投入使用。但在后续工程结算时,双方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被告在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后,开始以各式各样的理由拖延支付剩余的尾款及质保金。原告经过仔细核算认为,被告尚欠货款共计99万余元,长期的拖欠让原告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无奈之下决心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委托了
浙江博翔(
杭州)
律师事务所的熊迪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二、办案难点
(一)被告强力抗辩,付款性质认定成关键
熊迪律师接手案件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梳理。庭审中,被告提出了两个强有力的抗辩理由。其一,被告主张双方在2023年6月出具的《工程内审结算单》已经确认了最终金额,且原告直到2024年1月才开具全部发票,所以利息应当从开票之日起算。其二,被告称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支付的一笔4.6万余元的款项属于“预付款”,要求在已付款中予以扣减。这两个抗辩理由使得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尤其是4.6万余元款项的法律性质认定,成为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三、辩护思路
(一)精准分析,论证款项真实属性
面对被告的抗辩,熊迪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她在法庭上进行了层层递进的论证:首先,这笔4.6万余元款项的支付时间早于双方正式签订合同的时间,这不符合常规预付款的支付逻辑;其次,根据合同约定的8%预付款比例进行精确计算,得出的金额与被告后续支付的另一笔37万元高度吻合。通过这些严谨的分析,熊迪律师向法庭充分论证了该笔4.6万余元款项系案涉合同之外的“样板房石材费用”,不应被混同为本案合同的预付款。
(二)专业优势凸显,灵活运用法律规则
熊迪律师毕业于温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后又取得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专业功底扎实,法律论证严密。在本案中,她灵活运用了《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她通过对比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比例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吻合度,结合付款时间的先后顺序,成功切断了被告试图将“合同外样板房费用”与“合同内预付款”混为一谈的逻辑链条。这种对法律规则的深度运用和灵活处理,充分展现了熊迪律师优秀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同时,熊迪律师诉讼策略灵活,兼顾“对抗”与“调和”的特点也在本案中有所体现。她一方面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注重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优途径,避免过度激化矛盾。
四、案件结果
(一)法院采纳意见,企业权益终获保障
经过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熊迪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主张4.6万余元系案涉合同外样板房费用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欠付原告货款99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装饰股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99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这一判决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悬着的心终于落地。
五、法律科普
(一)“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就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工程买卖合同纠纷等类似案件中,当双方对某笔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时,可以运用这一标准进行综合审查,而不能仅凭一方的口头主张或简单的转账记录来定性,而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预付款的法律性质与认定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在实务中,判断一笔款项是否为预付款,要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行为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本案中,熊迪律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同类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中“历史遗留款项的定性”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经验。遇到类似工程款结算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维护自身权益。熊迪律师凭借其专业优势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其办公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167号凯旋发展大厦21楼,交通便利,方便当事人线下面谈咨询,同时还提供线上咨询、文书代写等多元服务方式,可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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