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宣告犯罪分子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缓刑考验期满,若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考验期满,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
不可撤销。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既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从法理上讲,原判刑罚已然消失,不复存在,所以不存在可撤销的对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如下: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冻结手续的方式: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信息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2、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3、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第一种是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第二种情形是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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