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合同诈骗罪是较为高发的
经济犯罪之一。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了实务中存在诸多痛点。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较大的裁判分歧。部分司法人员容易将经济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混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同时,很多人在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时,存在过于注重表面行为而忽略实质要件的认知误区。最新的司法裁判动态强调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
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因此,对合同诈骗罪进行实务研究,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以及指导律师执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
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为合同诈骗罪的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主流审判逻辑认为,认定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以及未履约的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在现有司法裁判口径中,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未履行合同就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各地高院也在审判纪要中强调,对该罪的认定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避免扩大打击面。
1.案情简述
徐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公安认定,徐某某在明知自己债务缠身、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伪造供货合同与潘某某签订5万吨石灰供货合同,并收取120万元预付货款。部分货款用于购买石灰,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且掺入石粉冒充石灰销售。潘某某要求终止合同并退回货款,徐某某拒不退还余款,后逃匿。其家人代退赃20万元,取得谅解。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徐某某非法占有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起诉。
2.传统办案思路弊端
传统办案方式可能过于依赖当事人的表面行为和单一证据,而忽视了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在本案中,如果仅依据徐某某未全部退还货款、掺入石粉等行为就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法律适用漏洞。这种思路没有充分考虑徐某某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以及货物是否在购入前就已掺杂掺假等问题,存在举证缺陷,不能准确适配裁判的要求。
3.实操办案要点提炼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依据证据规则,全面收集和审查证据。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综合多方面证据进行判断,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后的资金状况、货物采购情况、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等。同时,要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细节,查清货物质量问题的根源。对于当事人的辩解和新的证据线索,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在厘清各方当事人法律责任方面,要准确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对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李亮律师,
江苏品川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具有工学和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某政府部门工作数年,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
刑事辩护,现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品圆刑事法律团队负责人。李亮律师博学敏思,具有扎实的刑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刑辩技巧,执业以来承接数百起刑事案件,并取得了多起无罪、
缓刑或者大幅少刑的有效辩护成果,如徐某某涉嫌120万合同诈骗罪被检察院不起诉、谢某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院不起诉等多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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