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11余载,方园律师在
经济犯罪、走私犯罪、暴力犯罪和企业(家)犯罪等辩护领域应对自如,代理的众多案件取得了撤销案件、
取保候审、不批准
逮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和
缓刑等良好结果。除了在案件辩护上表现出色,她还是扬子鳄刑辩创始人之一,积极参与法律研究和社会活动。2017年3月,她参与成立了“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和“扬子鳄刑辩团队”;之后又陆续与团队一起成功举办多届
刑事辩护研修班和论坛,如
苏州大学首届“刑辩全覆盖”背景下精细化辩护研修班、第三届东吴刑辩论坛“刑辩的技术与策略”暨《无罪辩护》新书发布会等。不仅如此,方园律师还热衷于
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分享,多次受邀到学校开展法律讲座。
方园律师的专业才华还体现在她丰硕的著述成果上,她参与编著的扬子鳄刑辩联盟精选刑事案例集《进攻型辩护》《精彩辩护人》《辩点的挖掘与运用》《无罪辩护》和《二审辩护》等,均获得了业界的好评。
2025年9月,被告人小方因涉嫌
诈骗罪被
刑事拘留,次月被逮捕。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期间,小方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虚构某项目,通过签订《协议》,以每月20%的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小黄人民币120余万元。不过,在立案前,小方及其家属偿还了小黄20余万元,剩余90多万元未归还。小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理期间,小方家属又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十万余元。
这个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小方被认定的
罪名是普通的诈骗罪。若是该罪名成立,小方面临较长时间的牢狱之灾。方园律师介入后,凭借专业洞察力和办案经验,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具体情形包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做生意签合同,其中一方一开始就没打算好好履行合同,而是想通过合同把对方的钱骗到手,这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普通诈骗罪不需要通过签订合同这个手段来实施诈骗。在本案中,小方与小黄是通过签订《协议》进行了相关经济往来,这符合合同诈骗罪中通过签订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特征,也正是方园律师认为应将罪名从普通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依据,该规则为案例中当事人罪名的变更提供了法律支撑。
方园律师认为,小方的行为不构成普通诈骗,更倾向于是民事欺诈,如果最终仍被认定为犯罪也应该是合同诈骗。并且,小方具备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于是,方园律师前后两次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并与承办人进行积极沟通。她抽丝剥茧,逐步向承办人阐述自己的观点,从案件的事实细节到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每一个环节都解释得清清楚楚。在她的努力下,检察院最终更改了罪名,由诈骗罪变为了合同诈骗罪,建议量刑也从较长时间变为了4-5年。这一转变,为小方争取到了较大的量刑空间。
到了审判阶段,方园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名无异议,但主要提出小方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她在法庭上言辞恳切,真实地向法官陈述了小方的情况以及他的悔悟之心。法官经过详细审查,认为方园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最终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并在量刑时对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赔情节予以从轻和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小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同时责令小方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小黄。
从原本可能面临较长时间的刑罚,到最终只被判处四年二个月,这个转变背后,是方园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以及她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坚持。在方园律师的法律生涯中,这样成功的案例不少。她总是以专业的态度、负责的精神,为每一位当事人在法律迷雾中指引前行方向,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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