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需要交纳受理费用,不涉及财产分割或者数额不超过20万的,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超过20万的,按比例收取。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1、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重婚罪一般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在处理自诉案件时是不会收取费用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这得看具体情况,实践中一般30天左右。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主体,有两种情况:1.民事案件撤诉的,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2.行政案件中若因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原告撤销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因分析: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另外,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承担。如果是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起诉后在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视为没有提起诉讼,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不过原告享有再次起诉权,即原告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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