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2、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债的混同效力:债的混同使债的关系消灭。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同归消灭。当债权为他人的权利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消灭。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债因混同而消灭,系基于债的关系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同一人同时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时,有悖于债的观念,故债的关系自应主体混同而消灭。
资产混同的情况具体包括: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母公司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资产,控制子公司的资金往来等。财产混同是为了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方式有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
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混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即人格混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再以自己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合同并不都会因为混同消灭,这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条件才会消灭。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
混合合同的法律效力
免费查看合同混同的效力是什么
免费查看什么是合同中的混同,混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免费查看什么是合同中的混同混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免费查看合同效力物权效力
免费查看合同的效力法律效力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