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承揽合同当事人要尽的义务有:1、承揽人的义务是按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2、定作人的义务是按约定承担提供材料等辅助义务,并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给承揽人。
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者持有,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价款。转让方没有义务向受让方提供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受让方需要转让方提供有关。
承揽人的义务有以下几点:一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申诉人有申诉、变更申诉和撤销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答辩、反诉的权利;2、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双方当事人有请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4、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在规定的时效内有向申请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等。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当事人死亡合同是不允许终止的。若当事人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权利义务还应继续存在。
合同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履行。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财产性质的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终止,死亡的一方当事人有继承人的,继承人享有继承合同的财产权利,则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继承人未继承的,合同终止。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一、质权人的权利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二、质权人的义务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3、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