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破产撤销权,是指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3、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4、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等。
合同撤销权成立要件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以下这些:(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等。
1、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3、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4、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合同的撤销权构成要件:1.属于可撤销情形;2.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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