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的种类有:1、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2、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3、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职工身份证;2、《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护理费审批表》;3、《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办理条件:1、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且单位按规定缴工伤保险;2、原单位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需要专人陪护的受害人,一般来说是伤的很重的,所产生的费用也不在少数,计算方法一般是参照当地的工资水平。
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如下: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办理条件:1、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且单位按规定缴工伤保险;2、原单位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